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点考核什么内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岗位设。
2、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点考核什么内容?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 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介绍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