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纪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迟到早退旷工制度
1、事业单位纪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业单位迟到早退旷工制度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迟到早退旷工制度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制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职工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接受职工的()。
B。
4、职工代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接受职工的( )。
B。
5、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纪律不是事业单位会计的任务。()
A。
6、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财务公开的办法
针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情况,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推行了零基预算、综合预算、“收支两条线”、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制、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车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但这些改革的效果并不理想,浪费、贪污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被认为反腐倡廉功效最大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也只是对各单位支出事项和凭证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对支出是否合符实际则鞭长莫及。反思以上种种,笔者认为,这些改革之所以未能彻底扼制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其根源还是缺少社会的广泛监督,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借鉴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的做法,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一、正确认识财务公开制度的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杜绝贪污腐败,促进廉政建设。财务公开,各项收支处于全透明状态,有如一柄利剑随时随地悬挂在领导和干部面前,稍有违规、不合理现象,群众就会有反映,因此贪污腐败现象将无处可藏,广大领导干部职工的责任感、自律意识和廉洁奉公意识也将得到极大的增强。 二是可以促使财经纪律得到有效执行。目前国家制定的财经制度很多,但相当一部分单位执行起来却大打折扣,制度应有的使用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若财务公开,社会的广泛监督将促使单位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执行各项财经法纪,进而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全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目的。 三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后,群众也成了当家理财的主人,其结果将是干群合力,民心归一,各项文明建设将健康、有序、和谐发展。因此,在行政事业单位实施财务公开制度是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好办法。 二、财务公开制度的具体做法 (一)成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由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推选出由党员和群众组成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以3人~5人为宜,负责审定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切合实际,并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财务开支的意见和建议,使决策层了解民意,理解民意,进而遵循民意。财务公开的所有内容均需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签字。 (二)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公开应包括财务计划和经费收支情况。其中,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和收益分配计划等内容。经费收支情况包括财政拨入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下级单位上缴资金、其他单位赞助款和单位事业经营收入等一切资金的收支情况。 (三)财务公开的形式。(1)公布地点要公众化。各单位要在办公楼通道醒目处设立公布专栏,将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通过单位网站进行公布,全面接受社会和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2)公布的内容要具体化。首先,公布的经费收支项目要具体,特别是对专项经费和经常性经费中的公用经费的各项开支更要细化到具体明细项目;其次,要将公用经费的使用情况按职能部门进行公布,除了公布现行经费财务收支报表外,还需将公用经费开支项目按职能部门开支情况制定一套补充报表,真正让群众看得清。(3)热点问题要专门化。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建的资金使用量较大,很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也是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要按资金实际使用进度进行专项公布,以便群众及时参与监督。(4)财务公开的时间及要求。先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财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和民主监督小组成员共同签字,按规定的内容、形式、要求及时进行公布。年初要公布财务计划;经费收支情况每月公布,并附财务分析说明书,于次月5日前公布;年终决算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公布,并编制年终决算说明书,总括说明上一年的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种财产及债权债务的明细情况每半年清理、公布一次;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建按资金使用进度进行公布,但至少每季要公布一次,建设项目或购建完工后需附资金预决算分析说明书;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要设立固定专栏长期公布;其他重要财务事项、专项经费事项和多数干部职工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题明细公布。 三、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财务公开制度实施 其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开支标准。制定开支标准既便于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也便于群众反馈意见。 其二,各级政府要将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单位领导廉洁执政的一项考核内容。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随时抽检,防止“不公开、假公开、半公开”,确保财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其三,设立意见箱,主动征集群众对财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要作出解释在公布栏中回复。 只有通过切实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一览无余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从而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