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公积金怎么交?2017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包括哪些,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重庆公积金怎么交?


1、重庆公积金怎么交?



1、办理要求 :   单位在发放职工月工资时代为扣缴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连同单位应缴存的部分,在发工资日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缴存到职工个人账户内。   
2、受理地点:   1.主城区:工、农、中、建、交行公积金经办网点;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3、办结时限: 即办。   
4、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1联。   2.单位经办人持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 " 补 " 字划去)1联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汇缴登记手续。若单位有人员新增开户、封存、启封、集中封存、转入、基数调整等变动情况,还需按相关程序先予办理相应业务。   3.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汇缴登记手续后,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小于本次应汇缴金额,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1联并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经办人;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大于等于本次应汇缴金额,则直接使用暂存款进行汇缴分配。   4.单位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办理资金划款手续(应在付款信息中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该笔汇缴对应的缴款登记号;未注明的将作退款处理),将汇缴款项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5.汇缴分配后,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书》1联,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留存。    拓展内容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上限 18318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2019年1月1日起,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9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县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180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2019年1月1日起,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1700元/月 ,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缴存额度   重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   例:   2018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公积金缴纳比例是10%,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10%=600元,那么月公积金就有1200元。   假设调整后缴纳比例降低到6%,那单位和个人分别要缴纳6000×6%=360元,企业和个人分别少缴纳了240元。那么,个人每个月的现金收入就会增加240元。    缴存比例   重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2%   重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12% (经营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比例。经营正常的企业可保持现有缴存比例或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2%。)    通知原文   各分中心、办事处、处室,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8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8318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2017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包括哪些,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1、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2.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1类地区有黔烂缺镇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2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1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1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尚未制定)   其它工资  (3)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国家规定机关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1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   (4)老粮贴:1965年开始执行的因粮食价格提高而发放的补贴。补贴数额不同地区、职工有差异。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该补贴。1993年工改对职工原有的该项补贴予以保留。  (5)保留津补贴:原执行的69元保留津贴。拓展资料《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制定,于2011年8月出台。《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也将进入起草制定阶段,为下1步公务员工资改革作准备。《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涉及到的主要是那些在分类改革中得以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2011年3月发布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1类和公益2类。在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扮销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1类。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1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2类。也就是说,以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将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饥粗组成。参考资料-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百度百科




3、2017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包括哪些,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1、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2.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重庆市现经国务院批准的艰苦地区是:1类地区有黔江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2类地区有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1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1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尚未制定)   其它工资  (3)保留奖金:在1993年工改前,国家规定机关执行的奖金额度为:3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3个半月工资,工改后该奖金项目取消,但保留了事业单位多出的半月工资。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1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   (4)老粮贴:1965年开始执行的因粮食价格提高而发放的补贴。补贴数额不同地区、职工有差异。1979年1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发该补贴。1993年工改对职工原有的该项补贴予以保留。  (5)保留津补贴:原执行的69元保留津贴。拓展资料《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起草制定,于2011年8月出台。《公务员实施地区附加津补贴方案》也将进入起草制定阶段,为下1步公务员工资改革作准备。《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涉及到的主要是那些在分类改革中得以保留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2011年3月发布的《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被细分为公益1类和公益2类。在公益性事业单位中,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1类。该保留奖金只有93年工改前的老职工才有,执行当时的标准(每个人不1样),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没有。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2类。也就是说,以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工资将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参考资料-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百度百科




4、水利水电工程非自愿性移民问题与政策




5、重庆今年退休人员何时加工资


重庆市退休人员2017年增加基本养老金,已经补发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调整范围


(1)企业退休人员。


1.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3、调整办法及标准


(1)定额调整。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1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6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3)适当倾斜。


1.符合本办法第1条第(1)项第
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办法第1条第(2)项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4、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5、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6、重庆企业退休养老金今年什么时候上调


重庆市退休人员2017年增加基本养老金,已经补发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调整范围


(1)企业退休人员。


1.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等不执行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2、调整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3、调整办法及标准


(1)定额调整。


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企业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统1按15年进行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6年12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每人每月增加3%。


(3)适当倾斜。


1.符合本办法第1条第(1)项第
1、2目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


(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区、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


(3)对200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增加3元;


(4)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前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年末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以后再参加本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2.符合本办法第1条第(2)项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加50元。



4、资金列支渠道


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



5、审批权限和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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