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四、特区津贴制度与实施
1、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四、特区津贴制度与实施
(一)特区津贴制度 1.经济特区建立特区津贴制度。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特区津贴暂按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工资高出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水平确定。 2.在经济特区之间调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按调入单位的标准执行;调离经济特区后,其特区津贴即行取消。 3.特区津贴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安排,各经济特区不得自行调整。 4.特区津贴与工资制度改革同步实施。 (二)特区津贴的实施 1.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特区津贴的实施 海南、厦门、珠海、汕头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根据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工资数额确定。凡工资套改的增资水平超过国家的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的,在特区津贴标准中相应核减。特区津贴的发放,要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特区津贴标准,由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区津贴的实施 鉴于深圳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同于全国,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深圳经济特区的特区津贴总体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员套改后国家核定的保留数和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增资数额确定。特区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由深圳特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人事部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