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招聘严格吗/?政府部门给下属事业单位定职能是否算法律授权
1、事业单位的招聘严格吗/?
国家劳动人事部颁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四)考试、考核;(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公示招聘结果(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颁布执行后,事业单位招用人员基本走上规范化轨道。规定中强调了纪律与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这些规定也保证了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再加上十八大后反腐执纪,胡作非为者大为收敛。可以说,事业单位招录与公务员招录基本同水平了。
2、政府部门给下属事业单位定职能是否算法律授权
算。 我国是一个拥有几千年专制传统的国家,政府历来都是管理者,民众更多担当的是被管理者的角色。作为一项国家权力,行政权具有强制性、支配性和执行性,这也是公认的结论。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我国将行政主体的范围限定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和人们的认识的。 但随着社会的急剧转型,现有行政主体理论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大为增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政权的运作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质疑,行政主体范围界定过窄的弊病凸显。
3、谁那有最新事业单位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综合管理、职业道德和计算机考试复习资料
教育局或公务员或民政局。
4、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怎样写
。
5、我在上海工作,没有上海户口,我的单位应该给我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吗?到底他们应该缴纳哪些钱呢
根据中央的精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停止执行了36项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中包括取消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审批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应当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不得在本市务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单位使用外来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设置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的审批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外来人员劳动力市场由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 而上海市人民政府取消的66项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则包括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设立审批《上海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规定》第十条: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设立,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外省市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不得从事劳务输出活动。外省市驻沪劳务输出机构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活动,也可以从事劳务中介活动。 外地来沪就业者在我们这个城市中已近半壁江山,可是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之前,企业要使用外力务工者却要受到诸多限制。此前,外地在沪工作的人员可以分为两大类:外来人才和外来劳动力。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学历。 外地人才 外地劳动力 证件 居住证 就业证 基本条件 本科以上 初中以上 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保险 社会保险 综合保险 审批 人事部门 劳动部门 可以这样说,外地人才在上海就业只要办理了居住证后可以享受与上海户籍市民基本相同的待遇,但外地劳动力的情况则大为不同,7月1日之前他们要想在上海工作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而现在用人单位只要像招用本地工一样的到职介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就可以了。对企业来说,大大简化了使用外来劳动力的手续,对外来就业者而言跨进上海的门槛变低了。 2004年上海市统计局劳动就业最新调查报告:非上海户籍外来就业人口已达375万,占上海整个就业人口3
9、5%,每五名就业人口中,就有两名是外地人。 据上海劳动保障部门的统计:2003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2160元,比2002年增长13.8%。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20820元,比上年增长了14.3%。而据,民间结构的估算,在沪务工者的月平均工资仅为千元左右。 另一方面,从社会保险费用看。上海城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是其个人月工资收入。养老金部分,单位出2
2、5%,个人出8%;医疗保险部分,单位出12%,个人出2%;失业保险部分,单位出2%,个人出1%;住房公积金方面,单位出7%,个人出7%。总的来看,上海城市职工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占其个人工资收入的6
1、5%。另外,不少单位还给职工发放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一些职工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可能达到其个人工资收入的70%。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的基数是上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在此基础上,按
12、5%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单位出
7、5%,个人出5%。总的来看,外来从业人员每月的社会保险费是上海职工月工资的
7、5%。 用工成本高,一直是困扰经济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和有关外来用工审批手续的简化,对企业来说或许多了一条合理平衡劳动力成本的途径。但,如何合法、有效的用好外来劳动力,还需要一系列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对此,HR们有什么体会呢?欢迎参加我们的讨论。 目前,董保华工作室也同时推出了名为“外来务工和劳动派遣研讨班”的专家咨询讨论会,具体情况请关注我们“培训专刊”中的具体内容介绍。 【标 题】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失业保险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0811 【实施日期】19990811 【发 文 号】劳社厅函[1999]87号 -------------------------------------------------------------------------------- 关于对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1999]8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四、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6、关于内蒙古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继续深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是当前建立和完善地勘新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内蒙古自治区近年在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转换地勘单位经营管理机制方面,作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地勘单位由事业单位向企业法人过渡,由于改革力度大、具有体制突破性意义,一度受到广泛关注。按照部党组关于开展地勘新机制研究工作的要求,调研组重点对内蒙古地勘改革的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基本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有三家直属地勘单位隶属国土资源厅管理,共有职工26793人,其中在职职工14083人,离退休人员12710人。改革前三大地勘单位都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落后、历史包袱沉重等许多困难,改革发展举步维艰。为适应进一步解放地勘生产力、支持地勘单位发展的形势需要,内蒙古自治区于2003年开始,系统研究和设计区内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方案,通过精心组织,广泛调研,充分论证,逐步形成完善了地勘单位改革的基本方案。200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决定将自治区直属地勘单位列入直属事业单位改革试点。200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关于自治区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的意见》,正式启动了自治区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的内部企业化改革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实行内部事业和企业职能分开,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分开管理,推进企业化经营,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增强地勘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改革步骤上,先从内部改革入手,转换机制,积累经验,逐步向企业过渡;在管理机制上,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体现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切身利益;在运行机制上,坚持“牌子不摘、经费不断、身份不变”的“三不变”政策,真正实行事业与企业分体运行。基本做法是:
1、剥离地勘单位办社会职能为减轻地勘单位的社会负担,2004年,自治区政府对三大地勘单位所属的9所子弟学校和职工技校实行属地管理。由三个地勘局分别与学校所在盟市签订协议,以2004年在编在册人员、上级拨款和各类资产为基数,成建制移交地方,现有人员与地方同类人员的工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和原主管局各承担50%,补贴3年,地勘单位不再承担义务教育的社会职能。
2、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将三个地勘局的12710名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分开管理,经费单列,专项核拨。改革后新增加的政策性调资、政策性补贴等费用,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拨款解决。三个地勘局共划出单列经费23486万元,占国拨地质勘探事业费67%,人年均
1、85万元。2005年以来,新增加的政策性调资、补贴、遗属生活费等近5000万元,已另由自治区财政追加拨款。同时,将其中的355名离休干部纳入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一由自治区本级医保中心报销。
3、在职人员经费包干,编制注册管理改革财政补助方式,三个地勘局原有的在编在册人员,以2005年地勘事业费预算为基数,在分别扣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校划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对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改革前的在职在册人员实行注册备案,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和享有事业单位退休政策。改革后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减少一人相应减少一名事业编制。新进人员按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和经费。地勘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自行调整,改革前的院处级干部注册管理,改革后新聘任的领导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在劳动人事和经费、编制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管理机制。
4、组建三个(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5月8日,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28日,地矿、有色、煤勘三个集团公司相继挂牌运营。新组建的地勘企业为自治区国有独资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自治区政府授权国土资源厅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三大公司授权经营,并负责经营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自治区地勘局、有色地勘局和煤田地质局与各自组建的集团公司,实行事企分开管理,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分轨运行。进入集团公司的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原身份、职级、工资等进入档案。二、改革成效从调研情况看,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促进了地质工作,深化了地勘单位改革,转换了地勘工作机制,盘活了勘查生产要素,增强了地勘单位的活力,发展了地勘单位经济,稳定了地勘队伍,改善了职工的生活。(一)地质勘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近年内蒙古地质勘查工作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趋势。2005年以来,自治区共投入各类地质勘查项目专项资金29亿元,政府投资的拉动效应、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同时也吸引了近44亿元社会资金投入到地质勘查市场。现在已逐步形成了以煤、铁、有色金属和贵金属为主要矿种,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相互协调配合的地质勘查市场。三个地勘集团公司成立两年来共承担了各类地质项目2200多个,资金总额超过30亿元,完成钻探工作量300多万米。形成了一批新的重要地质找矿成果。三个集团公司相继发现和探明了白音华、乌审召、五间房、呼和诺尔等多处超大型和大型煤田,新增煤炭储量3700多亿吨。发现和评价了一批重要的矿产地,新增金属量:金
8、84吨,银8282吨,铜27万吨,铅锌317万吨,钼30万吨,铁
2、3亿吨。特别是拜仁达坝、维拉斯托银铅锌多金属矿,通过详查均达到大型或超大型矿床规模。(二)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从改革方案的出台,到集团公司的正式运营,横跨两年多的企业化改革,突破了地勘单位体制性、结构性的障碍,强化了地勘单位适应市场的经营机制,激发了地勘单位蕴藏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地勘生产力的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的三大地勘集团公司积极探索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在内部经营管理上,推进了“三项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改革分配制度,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股权分红为主,收入与业绩、效益等贡献挂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新组建的产业公司和各企业再投资公司,全部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社会融资、职工入股。各集团公司还加强了对资本运营、矿权运作、项目筹划、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的管理,对整合重组的地勘单位和企业赋予经营自主权,建立了以资产经营责任制为核心的生产经营考核体系,重点考核经济效益、发展速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同时各集团公司积极探索“探采一体化”的地勘工作运行新机制,初步形成了地质勘查、矿产采选、冶炼加工一条龙的产业链条,建立了可持续发展的延伸产业。内蒙古地矿集团利用掌握的资料和矿业权,向矿产开发业延伸,走出了一条勘查、开发、经营一体化的新路子。地矿集团通过采取自筹资金、社会融资、项目合作、集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先后建成花敖包特铅锌矿、拜仁达坝银多金属矿、油篓沟金矿等矿山,2006年销售收入8亿多元,实现利税4亿多元;2007年销售收入20亿元,实现利税8亿元。预计到“十一五”末期年总产值可达到100亿~150亿元,利税30亿元以上。(三)地勘单位综合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改革激发了内蒙古地勘单位的活力,促进了内蒙古地勘经济的快速发展。2006年三个地勘集团公司实现经营总收入3
6、62亿元,同比增长了7
6、66%;其中经营性收入3
2、72亿元,同比增长9
2、4%;实现利润
4、1亿元,同比增长156%;上缴税费
2、8亿元,同比增长133%;新增经营性资产
6、1亿元,同比增长7
9、4%。职工人均年收入
1、95万元,增长42%。同时地勘单位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整体大为提高,2006年有18个院队级地勘单位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9个单位的经营收入超过亿元,1个地勘单位经营收入超过5亿元;4个单位实现利润超过了5000万元,15个单位实现利润超过千万元。2007年三个地勘集团公司预计可完成年产值50亿元,实现利税10亿元以上。三个地勘集团公司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强。近年发展迅速的内蒙古地勘十院2007年矿业产值将突破10亿元,成为北方地区产值最高、上缴利税最多的地勘企业。自治区政府给内蒙古地矿集团提出了力争到2015年打造成经济总量达到100亿美元的龙头企业集团的宏伟目标。(四)地勘队伍在改革发展中保持了和谐稳定自治区政府在设计改革方案时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统筹兼顾、循序渐进”的原则,提出了“三不变”、“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经费分开管理”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维护了地勘职工的利益,消除了地勘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顾虑,取得了广大职工的认可和支持。随着地勘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内蒙古地勘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被动观望变为了积极主动参与。从地勘单位的反映来看,三个地勘局的干部群众对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地勘单位内部企业化改革的思想认识有了质的飞跃,普遍认为,企业化改革符合实际,有利于地勘单位发展。地勘单位的同志认为,改革变以前的“甩包袱”为现在的“促发展”,得到了地勘单位的支持和拥护。近三年的企业化改革,始终保持了经济发展、队伍稳定、职工安心,从未发生职工上访案件。三、借鉴与启示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历经数年努力,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效,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统筹主导有力、目标方向明确、支持政策到位、符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勘新体制、新机制的客观要求。(一)政府统筹主导是推进地勘单位改革的组织保障地勘单位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有强有力的政府组织保障。内蒙古自治区领导认为,尽管地勘单位成建制企业化改革在全国尚无先例,尤其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率先推动地勘单位改革,可能会在行业内部引起震荡。但是,不转换机制,积重难返;不加快改革,就难以冲破体制性的障碍,搞活地勘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地质勘查工作和推进地勘单位改革,自治区领导亲自挂帅,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协调落实改革政策,科学设计改革方案。确立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国土资源厅还专门成立地勘单位改革办公室,抽调3名同志负责拟定政策、争取政策,掌握了解改革动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改革政策,为推动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服务支撑和政策保障。自2003年开始,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人事厅、机构编制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形成了自上而下、领导重视、各方配合、上下联动、齐心协力促改革的局面,保障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二)建立地勘新机制是企业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改革不能回归旧体制,必须坚持改革的方向不动摇。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主席的乌云其木格指出:“地勘单位要摆脱面临的困境,只能转换机制,深化改革,不改革没有出路。”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不是甩包袱,根本目的在于转换机制,增强地勘单位活力,解放和发展地勘生产力。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的目标方向十分明确,就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地勘单位事企分开,坚定不移地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坚定不移地推进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坚定不移地推进商业性地勘工作进入市场。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的最大成效,在于通过改革,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地勘新机制,即在事企分开、剥离负担的基础上,通过转换经营机制,政府投资拉动,给予矿权等支持政策,促进了勘查开发有效衔接,引导和鼓励地勘单位形成勘查开发良性循环机制,成为商业性地质工作和资源开发产业的市场主体。如在矿业权管理政策上,既支持地勘单位依法获得矿业权,同时又限制“圈而不探”,规范其转让,目标是促进勘查开发。(三)政策支持是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必要条件按照“大改革给大政策、小改革给小政策、不改革不给政策”的原则,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支持措施到位,配套政策扎实,可操作性强。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加强指导、多做服务”的原则,做好地勘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自治区政府要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改革政策,在矿权设置和资源配置上扶持三大集团公司做大项目、做大产业。支持地勘单位优先取得自治区地质勘查项目,建立找矿突破激励机制,鼓励多找矿、找大矿,发展勘查、开发一体化产业。除了实行“三不变”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剥离办社会职能、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管理等减轻负担稳定队伍的政策外,还给予投资支持、矿权支持、用地支持等政策,优先安排地勘单位承担自治区地勘项目,支持地勘单位争取矿权,促进形成勘查开发一体化,同时在有偿出让国家出资矿产地价款提取10%返还地勘单位用于支持地勘工作,给予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支持。这些配套政策,为地勘单位推进改革,加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四)正确处理地勘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是地勘单位改革的基本方法原则考虑到地勘行业的特殊性及其历史形成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内蒙古地勘单位改革坚持了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统筹兼顾、稳步发展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始终把握好企业化改革的力度、进度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确保了改革目标平稳推进。在切实解决好地勘单位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从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入手,转换经营机制,实施企业化管理,使地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进一步激活内在活力,从而放开搞活地勘单位,壮大地勘产业经济,逐步使地勘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并为最终实现转企改制创造了必要条件。图1 内蒙古事企分开运行的地勘管理体制示意图图2 内蒙古国有地勘单位各类资金分开运行示意图图2 内蒙古国有地勘单位两类地勘工作分开运行示意图图3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地勘单位人员管理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