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已离岗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什么时候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哪些情况属于因公负伤

广东省已离岗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1、广东省已离岗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关于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期事其工作或离岗员补助限计算问题\r\n ()早期农村事接员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199810月1)按条例要求获《家庭接员技术合格证书》继续承担农村家庭接工作补助限应累计并计算\r\n 早期农村事接员工作未获《家庭接员技术合格证书》补助限计算至199810月1《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止\r\n 家庭接员转村妇幼保健员工作限计入补助限\r\n (二)早期农村事赤脚医工作《乡村医业管理条例》实施(20041月1)按条例要求获《乡村医执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工作补助限应累计并计算\r\n 早期农村事赤脚医工作未获《乡村医执业证书》补助限计算至20041月1《乡村医业管理条例》实施止 \r\n (三)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途离岗补助限计算至实际离岗\r\n (四)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离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且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员退休待遇或参加职工基本养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金享受补助 求采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哪些情况属于因公负伤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哪些情况属于因公负伤

目前,没有关于公务员因公负伤赔偿金额的说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公务员因工负伤,国家支付医疗费、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如何办理?各地都有差别,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补偿金额多点,但是仅以补偿形式出现,而不是赔偿。  下面摘抄的是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具体你所在省份的补偿标准,你可以去省人事局查询,或者打所在省份人事局电话。  关于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局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或死亡的待遇,一直是参照企业的有关政策办理,而企业的一些规定不尽切合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非因本人责任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作因公伤亡处理。  (一)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上,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派的公务;  (二)在紧急情况下,未经单位领导指派而从事对国家或本单位有益的工作;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  (四)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  (五)因公务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事故;  (六)上下班途中按正常所经路线行走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  (七)在本工作岗位上,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疾病或伤害(按国家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标准核定);  (八)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暴病死亡的;  (九)经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为医疗事故;  (十)经县级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或死亡;  (十一)经县以上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因公的其他原因。  事故鉴定暂按企业事故鉴定的办法办理。  二、工作人员因公伤残待遇:  (一)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应到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的费用(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由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补助标准参照本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二)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未终结和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前,单位照发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  (三)工作人员公伤治疗终结后,根据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参照《广东省职工因工残废评定标准》,由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鉴定,并鉴发《因公伤残鉴定证明书》。  (四)参照评残标准鉴定为因公致残的工作人员,按残废程度发给一次性的残废补偿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15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1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发给8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4、留有痕迹的,发给6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  (五)工作人员因公致残,须安装假肢、镶牙、补眼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负担。  (六)因公残废后,生活不能自理,起居饮食需人扶助的,由单位根据省人事局、省财政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粤人薪〔1993〕3号)规定,按月发给护理费。  (七)因公致残鉴定为大部分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康复的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八)因公致残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离休、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实行离岗退养,由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0%的生活费,至符合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九)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医疗终结后,旧病复发治疗期间,可继续享受因公负伤医疗待遇。

广东省已离岗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3、广东省已离岗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关于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期事其工作或离岗员补助限计算问题\r\n ()早期农村事接员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199810月1)按条例要求获《家庭接员技术合格证书》继续承担农村家庭接工作补助限应累计并计算\r\n 早期农村事接员工作未获《家庭接员技术合格证书》补助限计算至199810月1《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止\r\n 家庭接员转村妇幼保健员工作限计入补助限\r\n (二)早期农村事赤脚医工作《乡村医业管理条例》实施(20041月1)按条例要求获《乡村医执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工作补助限应累计并计算\r\n 早期农村事赤脚医工作未获《乡村医执业证书》补助限计算至20041月1《乡村医业管理条例》实施止 \r\n (三)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途离岗补助限计算至实际离岗\r\n (四)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离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且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员退休待遇或参加职工基本养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金享受补助 求采纳。

离岗创业为何工资照发?

4、离岗创业为何工资照发?

近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自2月1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不仅保留人事关系,基本工资照发。这一文件从四个方面支持创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特别提到:“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而且,按照要求,“离岗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离岗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经费,由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这就从细节上规范了政策的落实问题,要让那些有志于离岗创业的人吃了颗定心丸。离岗创业,想必不少朋友对这个词并不陌生。山东省的政策也非首创,类似的优惠政策已在河北、山西、吉林、江苏、北京等20多个省区出现。当然,每个省区结合自己不同情况,也有不同的细则。比如,在江苏,“为保障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离岗创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不在此次意见规定范围内”。在广东,“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但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等权利”。

广东省已离岗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5、广东省已离岗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什么时候发放

关于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期事其工作或离岗员补助限计算问题\r\n ()早期农村事接员工作《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199810月1)按条例要求获《家庭接员技术合格证书》继续承担农村家庭接工作补助限应累计并计算\r\n 早期农村事接员工作未获《家庭接员技术合格证书》补助限计算至199810月1《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实施止\r\n 家庭接员转村妇幼保健员工作限计入补助限\r\n (二)早期农村事赤脚医工作《乡村医业管理条例》实施(20041月1)按条例要求获《乡村医执业证书》继续承担乡村医工作补助限应累计并计算\r\n 早期农村事赤脚医工作未获《乡村医执业证书》补助限计算至20041月1《乡村医业管理条例》实施止 \r\n (三)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途离岗补助限计算至实际离岗\r\n (四)早期事农村接员或赤脚医工作离岗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且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员退休待遇或参加职工基本养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金享受补助 求采纳。

广东单位计生奖还发吗

6、广东单位计生奖还发吗

广东单位计生奖自2022年1月1日后申请的,自申请之月起发放奖励金,不再补发奖励金。 计生奖是指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以及群众的实际需要,通过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或直接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给予照顾和优先优惠,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服务项目的需要,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精神鼓励,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每年不低于40元,这在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能得到落实,但非国企职工、城区失业人员、下岗离岗人员、无业人员未被惠及。 【法律法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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