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经商后,养老保险政策有何规定
1、上世纪90年代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经商后,养老保险政策有何规定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1-05 上世纪90年代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经商后,养老保险政策有何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后,在到达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如具有户籍,可申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后并延长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申请办理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上述人员延长缴费满5年或年满70周岁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可以申请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三、符合本意见第二条一次性缴费的,补足的年限以申请延长缴费时间为准,以向前推移填空的方式确定具体补缴年份,按对应年份适用的职工平均工资、20%的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率计算补缴额。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八条补缴费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办法执行。四、本意见中实际缴费年限包含本人参加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养老统筹缴费的年限。五、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人员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六、本意见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经县(区)以上人力资源(原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录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