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是个什么单位,陕西省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是个什么单位

1、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是个什么单位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改革开放的总体目标,明确提出,2020年全面达到小康水平,国务院提出简政放权,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陕西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办发[2013]96号《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探索政府购买工程机械行业创新管理服务发展路子。 为更好地在陕西省开展工作,经研究决定:筹备“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陕西省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简称“陕西城乡工程机械管理服务委员会(筹)”),由和纲同志负责,范良友协助。发挥工程机械在陕西经济建设特别是抗震救灾应急救援中铁军突击队作用,促进陕西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陕西省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2、陕西省人防工程管理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是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实行分类防护。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营业性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其口部、孔口、管线等部位和设施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要求。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八条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办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第十一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服务,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或者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变更使用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空效能。第十四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每年进行检查。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面积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的工程属等级工程的,按原等级修建;拆除的工程属非等级工程的,按不抵于现行的最低等级工程修建。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应向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工程建设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以及其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用电,电力部门应当予以保障。第十九条 战时城市人民防空疏散,根据国家发布的命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实施。城市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定疏散地区的安置计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组建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第二十一条 群众防空组织的专业训练,由组建单位实施。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短期脱产训练或者综合演练。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防核、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等特殊装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国防教育计划。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安排和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第二十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应增加。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第二十五条 依法收取的人民防空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予以监督。具体收取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修建、补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依照本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不能使用的,在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采石、取土、爆破等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越权审核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越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个人罚款二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的,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以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水利厅工程建设管理局是个什么样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厅直...

3、陕西省水利厅工程建设管理局是个什么样的单位?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厅直...

目前事业单位未来公平正义历程图预测 凡事预则易立,不预则易废。 相信。。。目前事业单位未来改革发展的渐进历程图将会如下演绎: 1)公益一二 竞聘上岗 进退考核 2)动态编制 人才市场理事会、合同化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 教育券终身教育制度 3)基金理事会结构 政府投入考核奖惩 人民监督评价。

陕西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后工程师应套什么职务

4、陕西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后工程师应套什么职务

CPA是审计工作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用的,你要是在审计局可以考虑考,在别的单位作用不大,中级是一般职称,你还是先考中级吧,注会是长期长战斗,但注会有一个好处,有注会证可以帮别的公司做帐挣外块,但你是参公,单位可能不让出去干副业,那就看你自己的路子和保密工作了,对于在本单位晋升的话CPA基本没用,主要看你有没有关系。

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5、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科学用水和计划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能,根据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一切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由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用水户,按本办法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第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收取方法是:灌溉粮食作物以粮食计收,由粮食部门收粮,按随行就市价,向水利管理单位结算现金;灌溉经济作物以粮食计收,按当年国家议购指导价折成人民币交纳。   工业和其他行业用水的水费以人民币计收。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各县(市)水利主管部门商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章 水费计收标准第五条 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均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根据水资源情况和各类用户的负担能力核定。第六条 农业用水水费一般实行基本水费加计费水费的办法计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按当地群众习惯,实行按面积计费或按量计费。   (一)自流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中等小麦3~6公斤。   实行按亩计费的,每亩每年水费为中等小麦10~14公斤;稻田为每亩每年中等大米9~13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的,按斗口用水量计,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4~8公斤,或中等大米3~7公斤。   (二)抽水灌区,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每年每亩收取基本水费为中等小麦4~7公斤,同时,按斗口实际用水量收取计量水费,每百立方米水为中等小麦3~5公斤。   实行按量收费的,按斗口用水量,每百立方米水收取水费为中等小麦3~6公斤,或中等大米3~5公斤。   电费按不同扬程的实际耗电量另收现金。   (三)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乡(镇)、村(组)自备机具从国家管理的水库、渠道提水灌溉的,收费标准为每百立方米水收取中等小麦3~5公斤或中等大米2~4公斤。   (四)库区移民从水库内提水用于本村人畜饮水和农田灌溉的,自本办法颁布之年起,免交水费八年。八年后按第六条第(二)款标准计收水费。   (五)各地可根据水资源情况,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冬灌下浮,春夏灌水浮;但浮动最大幅度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15%。   (六)以上各项计费标准中均包含:   (1)段斗人员报酬和办公费;   (2)干渠维修费和支渠维修材料费;   (3)材、组用水管理费。第七条 工业水费   (一)消耗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作为计量点,引渠水每立方米收费10~15分人民币;引库水每立方米收费12~18分人民币。   (二)贯流水,每立方米收费5~8分人民币。   (三)循环水,每立方米收费4~7分人民币。   (四)乡、镇企业用水,引渠水每立方米收费6~10分人民币;引库水每立方米收费8~12分人民币。   (五)厂矿企业,利用渠道、水库排放废水、污水的,以排入处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取工程维修养护费2~4分人民币。   所排水体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许排放。   (六)新建水利工程给工业供水,一律按成本略加盈余核定水费标准。第八条 城镇生活用水及公用事业用水   (一)城镇生活用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为计量点,按略低于供水成本计收。   (二)城镇公园、湖、河用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为计量点,每立方米收费2~5分人民币。第九条 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力发电站用水,以从水利工程引水口为计量点,收费标准为:结合灌溉和利用弃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0.5~1.0分人民币;为纯消耗水的,每发一度电收费0.8~1.5分人民币。第十条 养殖业用水,每立方米收费3~5分人民币。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之间相互调剂供水时,收费标准本着对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团结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除了升官涨工资,怎么样还能涨工资。工资与职称是否挂钩,能考什么职称?

6、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除了升官涨工资,怎么样还能涨工资。工资与职称是否挂钩,能考什么职称?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工资与岗位和职称相关联的。事业单位一般有三类岗位系列:一是管理岗位系列,工资与职务直接挂钩;二是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与职称直接挂钩;三是职工岗位,工资与职员职称或级别挂钩。 具有大学以上专业学历的人,如果在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两类岗位都可以选择。选择了那一类岗位,工资的晋升就按照那一类岗位的规定执行。没有从事管理工作,则只能是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与职称挂钩。如果专业方面的竞争力强,能够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单纯从工资角度讲,选择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比较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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