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指那些?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指那些?
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系统的监狱等)、群团(各党派机关、团体)等依法成立的组织。(财政拨款) 企业单位--国企、私企,在相关部门注册的生产、销售、运输、服务等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由国家机关管理的从事非经济类事业的社会组织。(财政拨款或部分财政拨款)。
2、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印章管理,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制发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第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省政府设置的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和直接批准的全省性公司,凡副厅级以上单位的印章,直径均为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七条 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八条 行政委员会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发。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第十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凡地、厅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五厘米;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二厘米;科级或相当于科级单位的印章,直径四点零厘米;股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三点八厘米。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按照隶属关系和归口管理原则,分别由上一级领导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未涉行业的印章,其规格、式样和制发,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制发办法。第十二条 新刻制的印章,原则上由制发机关负责行文启用。第三章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第十三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法定名称。自治州、县、自治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青海省”名称。行政公署的印章,冠“青海省”名称。市辖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或县(自治县)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规范通用的简称。第十四条 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和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县、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民族文字由所在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第十五条 印章的印文,汉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民族文字使用规范的正楷印刷体。第十六条 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第四章 专用印章的制发第十七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省人民政府制发。第十八条 副厅级以上单位的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其它单位的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零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均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 省政府外事办公室钢印的规格、式样和制发办法按国务院国发(1993)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刻制。第五章 印章的刻制、管理和销毁第二十条 制发印章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手续,确保安全和质量。第二十一条 刻制单位印章和各类专用章,必须持相关证件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当地因技术所限不能承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指定到西宁市刻制,刻制前须到西宁市公安局再次办理准刻手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刻字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刻制。对未经批准,私自承制、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应当依法惩处。
3、沈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有效地促进机关工作和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的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现执行结构工资制并担负一定政府职能的行政性公司;执行结构工资制的金融、保险机构及其他单位。第三条 市、县、区人事局是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金、津贴、补贴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行计划管理。第四条 市以上劳动、人事、财政部门的文件或省直部门与劳动人事、财政部门会签的文件,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的依据,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有关奖金、津贴、补贴规定。第五条 凡属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的奖金、津贴、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单位须将计划报市人事局审核,并按市人事局下达的计划执行。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执行机关奖金分配办法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节支奖、编制包干节余奖、政府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奖,或经市政府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再执行其他奖金,不得以其他名义或实物形式变相发放奖金。第七条 凡由政府实行工作责任目标管理的单位,又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同一目标责任状的表奖,统一纳入政府机关工作责任目标管理进行考核,作为目标实现情况和评奖的依据之一。不重复发奖金。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直接承担经济工作指标的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责任目标管理奖金水平可视情况高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但不得超过职工月标准工资的三个半月。第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不得参与所属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奖金分配,不得接受所属单位给予的奖金。第十条 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奖金标准,也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或执行市人事、财政部门批准的奖金分配办法,但一定时期内只允许实行一种办法,不得两种以上办法同时实行。第十一条 凡实行各种承包责任制的事业单位,每年需以合同形式确定其奖金收入。其奖金提取标准、分配办法须经主管部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批准。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时,须持有关文件、承包合同(超过纳税起征点发放奖金,须持税务部门纳税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市人事局审批增加的奖金、工资性津贴、补贴,各开户银行予以拒付。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4、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或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C行政处罚。是对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5、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
法律分析: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元/人/天,局级人员300元/人/天,处级及以下人员150元/人/天。法律依据:《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6、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笔试考什么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笔试考什么?国家公务员、区域公务员以及大多数事业单位考试时,在笔试环节考察的项目基本都是《申论》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这两个项目,按照大树教育以往培训的参加各类公考考试的经验来看,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的事业单位在某些时候所考察的项目大概率不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以及普通事业单位考试所考察的项目类似。202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内是这样描述笔试的,”笔试内容分通用试题和专业试题两部分,主要测试应试者的基本素质和运用有关理论、知识、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由此可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考试时的笔试,是按照考生报考的岗位和专业性质来决定的,通用试题应该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相似,而专业试题则是由考试所报考的岗位性质决定的。如果想要具体了解各类考试的笔试和面试所考察的内容,可以到贵州旺黔诚官网搜索相关资料,里面的资料对大学生和社会人员报名参加各类公考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