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一名工勤人员,请问能停薪留职吗?湖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我是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一名工勤人员,请问能停薪留职吗?

1、我是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一名工勤人员,请问能停薪留职吗?

可以。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及黑发(1992)13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职工辞职和停薪留职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职职工申请辞职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职工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累计时间原则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人员仍占原所在单位编制,不予增编。 三、停薪留职,需本人提聘书上面申请,单位同意,并将流向及所从事的工作辅助材料逐级上报,按职工的管理权限分别由院校审批。

湖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2、湖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7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1〕2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与要求(一)岗位设置方案相对稳定。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原则上不作调整。(二)实行岗位聘用情况年度备案制度。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情况、岗位空缺情况、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汇总,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样式见附表),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未发生变动的事业单位也要进行年度备案,填报备案手册。(三)人岗相适原则。聘用到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人员,须具备各类岗位及等级的任职年限、职务(等级)资格、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否则不能聘用到相应岗位。对原已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所取得职称专业类别与现聘岗位不相符的,不参与高、中、初内部等级的晋升。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础。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开展相关人事业务工作的前提。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配、职称申报、职务晋升、岗位工资异动、岗位变动(含同类岗位内的高聘或低聘、三类岗位之间的转聘)等工作,都须以上一年度《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备案情况为依据。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变动情况办理相关业务。二、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事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变更岗位方案:(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岗位的;(四)根据国家或省里要求,改变岗位结构比例的;(五)其他确需调整的。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须按照我省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和程序,重新填报岗位设置审核表格,提供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三、人员岗位调整(一)三类岗位之间的转岗聘用。事业单位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应符合转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从工勤技能岗位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采取竞聘上岗的办法择优聘用:第一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同时须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转岗聘用备案手续。第一次可聘用的最高岗位分别是: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十级职员岗位,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九级职员岗位,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八级职员岗位,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可聘用到七级职员岗位,少数特别优秀的人员可适当放宽。(三)新进入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岗位等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通过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中专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生,直接聘用十级职员岗位,聘用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1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直接聘用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直接聘用七级职员岗位。(四)政策性安置人员的岗位等级。根据原任职务和岗位情况,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岗位等级认定,可按相关规定先确定其工资待遇。(五)职务、职称晋升后的岗位变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晋升后,须在更高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缺的情况下,方可根据岗位要求,实行竞聘上岗。事业单位出现退休退职、调出、辞职辞退、辞聘解聘、在职死亡等造成岗位空缺的;通过调入、政策性安置、公开招聘等途径新增人员的;职务变动、职称晋升、岗位类别和岗位等级发生变化的,凭相关证明手续,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手册》中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异动聘用审核表》和《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异动聘用审核表》(见附表),按原办理岗位设置的程序和要求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核准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四、其他相关规定(一)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基本合格者,暂按其符合相应条件的岗位等级进行认定和聘用。若两次出现基本合格,按一次不合格对待;任现职以来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按其可正常认定的岗位等级的低一等级认定和聘用。首次认定岗位等级并聘用后,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按国办发〔2002〕35号规定办理。(二)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可签订中长期合同;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其他岗位一般签订3至5年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过渡性岗位的管理。过渡性岗位具体到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认定完成后,不新增过渡性岗位。事业单位的过渡性岗位实行“出一减一”的办法管理,人员退出后自然消除,不再保留。(四)工勤人员转聘后的退休(退职)问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转聘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应办理转聘备案手续,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符合湘人发〔2005〕44号文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动态调整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不按国家和省规定进行岗位调整的事业单位,不予确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请问我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能调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干部岗位吗?因为这个单位只有干部空编 急

3、请问我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能调入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干部岗位吗?因为这个单位只有干部空编 急

工勤编制的身份是不能改变的,除非你辞职重新考取该单位的干部岗位。

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管理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有什麽区别?

4、国家公务员和事业管理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有什麽区别?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的人员有什么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工作性质方面,公务员从事的主要是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主要是社会公益性工作,或者说是非营利性的工作。二是工资收入方面,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三是保险福利方面,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一般来说,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四是用人方面,公务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等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权限要大一些。参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就是参公的来源。而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依此来看,公务员和参公,只是编制不同,一个是行政编制,一个是事业编制。而其他的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附则等等,包括退休,包括交流调动等待遇是一样的。另外,其他的所有公务员管理的一切的法律法规如《新录用公务员之相关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任何的公务员管理条例里面都会加上一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更多详情请点击"查看原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是解除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是解除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首先要看职工与所在单位建立的是什么关系,当初建立的是什么关系,离职时就解除什么关系。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具体职工个体,可能与单位建立的关系都不一样。比如,有的人是有正式编制的,建立的是人事关系。有的是社会招聘的工勤人员,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有的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入单位工作的,也就是俗称的临时工,这种情况下往往与单位之间既没有人事关系,也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是解除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要看你当初入职的时候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和谁签订的,双方是如何约定的。脱离这些实际情况去判断需要解除什么关系,毫无意义。

事业单位女性退休年龄问题,急!!!巨赏!!!

6、事业单位女性退休年龄问题,急!!!巨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8〕419号   安徽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08〕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2003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据此,城镇退役士兵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退役士兵,属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范围,可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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