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事业单位临聘工作十年以上退休工资怎样计算,深圳事业单位临聘工作十年以上退休工资怎样计算
1、深圳事业单位临聘工作十年以上退休工资怎样计算
深圳事业单位临聘的工作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当按照企业职工的规定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006年7月1日之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建立。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一) 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
12、5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2、深圳事业单位临聘工作十年以上退休工资怎样计算
深圳事业单位临聘的工作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当按照企业职工的规定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006年7月1日之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建立。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一) 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
12、5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3、深圳事业单位临聘工作十年以上退休工资怎样计算
深圳事业单位临聘的工作人员,参加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当按照企业职工的规定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2006年7月1日之后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性养老金=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视同缴费账户总额按《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建立。 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市户籍人员,依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本市的,其待遇计发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年度调整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一) 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见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 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附件3。附件3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和管理办法一、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对象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二、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一)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计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1、 1993年底以前的视同缴费账户建账办法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本人1993年底前的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993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8%×12×1993年底以前视同缴费年限×(1+10%)
12、51993年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也按上述办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1993年底前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用全市或县(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
4、在深圳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临聘人员算是"2年的基层工作经历吗"
要是能出证明 就是。
5、深圳事业单位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相关问题的咨询
1、事业单位适用劳动法。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由于该司法解释出台于2003年,而2008年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据此,应优先适用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另行规定,如没有,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2、关于绩效考核的合理性。第一,绩效考核的内容是否写入了聘用合同,如写入了,那么经过双方签字确认,聘用人员就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除非该条款与国家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一般来说,国家不会有强制性的绩效标准。 第二,如未写入,那么绩效考核只能视为该单位的一种人事管理的考核制度,那么制度的合理性如何去衡量,这个没有统一标准。解释权在谁,恐怕各位自己心里有数。事业单位与企业很重要的一点不同就在于行政管理性质更浓。所以,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保护职工平等协商权以及建议权等方面的内容恐难以适用和贯彻。 第三,任何制度或是要求应合法合理,这是一般的原则。是否合法,仅就将登记率作为绩效考核的辞退指标是没有问题的。至于是否合理,可能标准不一,但是如果出现您所说的谁运气不好谁就被辞退,那么我想单位会重新调整考核标准,运气毕竟是人无法掌控的。而且我想,一个合理的辞退,也不可能单靠一个百分比来决定,必然是对一个聘用人员工作的综合考量。当然完全被黑的不算。
3、关于合同是否需给员工,这是毫无疑问的,合同里本身也会写明双方各执几份。而且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也有明确约定,应是适用的。所以单位不给是不合理的。可以在签字时要求复印一份自己保存,这应是合理的。有时单位不给合同可能并无恶意,只为保管,以免丢失。
4、也就是您可能关心的实质性问题,被辞退的风险。其实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是无编制的情况下,风险都是存在的。当然有编制也不是高枕无忧,长期无法胜任工作仍然可能丢掉铁饭碗。 根据人大法工委《劳动合同法释义》,里面明确说明了“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归纳起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聘用人员,包括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和无须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内聘用人员;第二类是编制外人员,包括档案内部管理的编外人员和档案外部管理的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般实行企业化管理,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 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而言,绩效考核是很重要的指标。毕竟稳定性要差很多。如果想不被辞退,除了完成绩效,恐怕通过努力成为单位比较认可和愿意挽留的对象才是根本,否则合同到期不续订是实践的常态,否则续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这在目前的事业单位而言一般是不乐意的。 但愿能解答您的疑问。
6、深圳超生二胎人员能被事业单位能聘用吗
如果深圳公务员超生,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将会可能受到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 如果)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