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事业正式编制试用期一般多久?试用期内可以考其他地方编制吗?宁波的事业正式编制试用期一般多久?试用期内可以考其他地方编制吗?

宁波的事业正式编制试用期1般多久?试用期内可以考其他地方编制吗?


1、宁波的事业正式编制试用期1般多久?试用期内可以考其他地方编制吗?



1、试用期3-12个月。
2、可以考,无禁止性规定。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02〕35号
4、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1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2、宁波的事业正式编制试用期1般多久?试用期内可以考其他地方编制吗?



1、试用期3-12个月。
2、可以考,无禁止性规定。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2002〕35号
4、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1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3、浙江宁波卫生局2014事业单位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浙江宁波卫生局2014事业单位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过报名资格审查的考生于2月13日到宁波市第25届大中专毕业生洽谈会现场领取准考证(宁波市国际会展中心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摊位)领取准考证。笔试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4、事业单位人员参公条件 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参公事业单位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参公人员的管理相关办法,欢迎阅读!   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特点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1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1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1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2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原则上,我国公共部门根据不同的编制类型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行政编制人员实行公务员管理制度,事业编制人员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然而,参公事业单位就是我国编制管理和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的1个例外,也就是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漏祥让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对人员进行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参照管理的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另外,虽然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实行公务员制度,但宴弊是1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被称为“公务员”,而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被称返局为“参公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1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如招录制度,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1系列规定执行。只有符合1定条件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才能取得参公管理的身份。《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1,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第2,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参公事业单位与1般事业单位在享有的资源方面存在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1,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第2,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职业发展空间。因此,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非常希望纳入参公管理。   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规定   
1、参照管理范围和对象   (1)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法律法规的授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3定”方案、机构编制方案或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确定。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要从严掌握,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管理工作,按中央另行规定办理。   (2)参照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不再进行参照管理资格审查和考试考察。   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   
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市本级(杭州、宁波本级除外)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县(市、区)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2、参照管理审批程序和权限   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由省委、省政府委托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按照职能分工予以审批。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事业单位直接报批;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主管部门统1审核报批。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统1由公务员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报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的意见。   (1)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报省委组织部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管理的党委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2)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3)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重新审批,不予批准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报省人事厅审批。经审核批准为参照管理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人事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事业单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应征求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部门意见后逐级上报,由省垂直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4)报批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函);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和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改革中已分类的需提供分类的批复);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3、参照管理的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后,其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以下内容和方法步骤组织实施。   (1)职位分类   1.职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或内设机构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   2.编制职位说明书。按照所设置的职位(岗位)性质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2)组织人员登记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浙江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浙委办〔2015〕74号)规定,及时完成人员登记工作。   1.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且工作人员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其人员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予以登记。   2.公务员法实施前已批准为参照、依照管理,但人员未办理过渡手续的事业单位,经重新审批列入参照管理的,以及公务员法实施后批准为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资格审查。拟登记的人员,应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见附件1),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公示。



5、2014浙江宁波卫生局事业单位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2014浙江宁波卫生局事业单位考试时间报名时间2014年 2月7日至9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2014年2月13日宁波市第25届大中专毕业生洽谈会现场(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摊位)也接受考生报名。报名办法:先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宁波市卫生局网站下载并填好报名表(详见附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报名表、本人简历、身份证、户口本、毕业(学位)证书(应届生凭就业协议书)、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招聘单位报名。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3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第4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第5条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2章 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6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1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第7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编委及市编办(以下统称市编制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编制部门1家行文的制度。第8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1)统筹兼顾和调控的原则。市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计划审批机构编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指导、协调、管理、服务于事业单位,实现政府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总量调控。


(2)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精简、优化的要求确定人员结构比例,限额设置领导职数,有效使用编制。


(3)动态管理的原则。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发展变化的需要,适时调整事业单位的规模、结构、形式,对工作任务长期不足、工作任务转移以及业务相近、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及时载并机构、核销编制。


(4)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除教育单位和少数需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外,积极鼓励其他事业单位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轻财政负担,逐步做到经费自给。对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其编制员额。第9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在市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额内下达人员计划和工资基金计划。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事业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内调配人员,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招收合同工等。第3章 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第十1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及其编制配备,应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情况、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综合平衡,精简高效。第十2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规范的机构名称;


(3)明确的举办主体;


(4)确定的职责任务;


(5)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


(6)适宜的工作场所。第十3条 设立学校、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证资格后,再向市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第十4条 事业单位的设置形式有独立设置、合署办公等。第十5条 事业单位的级别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1般不高于其主管部门内部机构的规格。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隶属关系等,可分别确定为相当于行政局级、副局级、县(处)级、副县(副处)级、科级、副科级。第十6条 相当于行政副县(副处)级以上(含相应工资标准)、人员编制超过十5名、任务较重的事业单位,可设置内部机构,但不得设3级机构。


内部机构的人员编制1般不少于5人。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7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应按规定的标准配备。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第十8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按下列标准配备:


(1)市直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1般不超过3职;


(2)市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编制十名以下的1职;编制十1名至2十名的不超过2职;编制2十1名至1百名的不超过3职;编制1百01名以上的不超过4职;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可增设1职。


每个内部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设1职,特殊情况可配备2职。


学校、医院等单位的领导职数配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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