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在职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可以提取养老保险金吗.需要什么手续,宿迁市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进行继续教育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有相关文件吗?

宿迁在职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可以提取养老保险金吗.需要什么手续

1、宿迁在职事业单位人员去世后,可以提取养老保险金吗.需要什么手续

你属于在编的人员,那是不参加社保的,将来拿的是退休金,根据你的档案工资和工龄核定,比社保的养老金多很多呢 别去操心买了 这是社保的一些规定你。

宿迁市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进行继续教育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有相关文件吗?

2、宿迁市事业单位在职职工进行继续教育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有相关文件吗?

一般是单位内部规定,没有规定,则不能报销 。

宿迁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双职工处罚办法

3、宿迁市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双职工处罚办法

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出台   --------------------------------------------------------------------------------   宿迁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经2004年6月11日宿迁市人民政府二届二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于2004年6月25日正式发布。   (一)主要精神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依据国家《人口法》和《省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组织领导和综合治理。   

2、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技术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3、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奖励扶助制度,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是对省条例的细化和具体实施的补充,在条款结构上与省条例基本保持相对应的关系,办法共七章三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体现了办法实施的依据、适用范围与对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础管理,共6条,主要体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应依法履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生育调节,共2条,主要体现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鼓励晚婚晚育,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条件和因特殊情况可申请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的申请审批程序进行规定;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共4条,主要体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技术服务站(所)要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为育龄妇女私自摘取节育器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农村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实行免费服务;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要给予奖励和优待,并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当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一次性领取10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退休前的月工资增发5%退休金。企业职工可以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也可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者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农村夫妻,年满60周岁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每月50元奖励扶助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体现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单位和负责人,违反法定条件的生育人,破坏或影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办法生效时间和解释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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