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考过宿迁事业单位考试吗?题型是什么样的?是考公基多还是行测啊?谢谢,江苏省宿迁市什么条件可以生二胎?
1、请问你考过宿迁事业单位考试吗?题型是什么样的?是考公基多还是行测啊?谢谢
我是宿城区机关的 我区事业单位招考一般试卷比较简单,但是题目设置并不合理,所以不好说。 最后的成绩有一定的偶然性,不过实力也很重要。 祝你好运!。
2、江苏省宿迁市什么条件可以生二胎?
按照江苏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你们家现在完全可以依法领取准生证生育二胎。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对流动人口实行国家统一的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在成年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就业证等证照时,发放证照的部门应当查验其婚育证明,并在证照办理后三十日内,将查验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已婚育龄夫妻就节育措施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兑现等事项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 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可以设定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五百元,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计划生育实施合同的格式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 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二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三条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四十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育龄妇女做假节育手术、假医学鉴定或者非法摘取节育器。 第四十一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四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三条 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3、如何加入宿迁红十字会
宿迁市红十字会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简章 -------------------------------------------------------------------------------- 发布时间:2008-07-10 作者: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宿迁市红十字会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机关,副处级单位,现经市编委会研究同意,拟公开招考工作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考职位 宿迁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3名,其中男性2名,女性1名。 二、招考范围 市直机关和各县(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的在编人员) 三、报考条件
1、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热爱红十字慈善事业,具有爱心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3、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研究生不受此限)
6、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
7、能比较熟练操作计算机。 四、招考程序 本次公开招考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 凡符合报考条件者均可报名。报名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报名者填写《宿迁市红十字会招录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二)考试 考试由笔试和面试组成,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红十字会共同组织。
1、笔试:笔试时间为8月24日,请应考人员于8月22日到市红十字会领取准考证。
2、面试: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3确定男性前6名、女性前3名参加面试人员,集中安排面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 按面试成绩占60%,笔试成绩占40%的比例,采取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取1:1比例确定男性前2名、女性前1名参加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在报考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市红十字会参照《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组织考察。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任用建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调动 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由市红十字会按人事调动有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备案。 五、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08年7月21日—7月25日 报名地点: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市南湖路16号) 联系人:葛新平 联系电话:84389916 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确认其会员资格,成为个人会员;个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未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的,可以直接到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红十字会申请入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须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会员的权利 ▲ 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 佩戴红十字标志; ▲ 其他合法权益。 ★会员的义务 ▲ 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 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 按期缴纳会费; ▲ 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会员退会的条件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 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 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会员会费 ▲ 个人会员会费,由基层红十字会收缴;团体会员会费,由审批发放团体会员证书的红十字会收缴。 ▲会员应自愿缴纳会费,一年一次。原则上成人年度会费不超过10元;青少年会员与企业下岗、待岗的会员以及家庭困难的会员,年度会费不超过5元。
4、2013年宿迁市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试科目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一、笔试 笔试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公共科目,有笔试加试专业科目要求的岗位考试科目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考试范围见《宿迁市市属事业单位2013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附件3);加试专业科目的岗位和考试内容见《岗位简介表》。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专业技能测试由市人社局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需要进行专业技能测试的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其报考岗位招聘计划数1:6的比例进入专业技能测试;没有达到1:6比例的,按实际进入人数组织专业技能测试。测试内容见《岗位简介表》,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考生思维能力、分析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处理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岗位,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祝你成功!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5、宿迁学院 今年会是热门么
要看填这个学校的人多不多,其实这个学校对于分数正好踏线的、家境不是太好的还是不错的选择。毕竟那儿的学费没三本高,消费水平又低,又没什么可娱乐的地方,这也是好事对人诱惑少。一个月800元生活费足够了,你到上海、南京的话那儿够啊。学校的环境也不错,毕竟以前是按三本学校的标准建造的,宿舍虽小,但也是四人一间的。再说发的文凭都是联建学校的,去大型国企、机关事业单位恐怕会被看出来,但忽悠忽悠私企老板和外行的人还是可以的。所以去年分数线低,今年难说。
6、事业单位考试成绩名次
上人事考试网,你考得哪个地方,就看哪个地方的人事考试网,例如:百度“宿迁人事考试网”上面的信息很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