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修正)
1、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38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投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第四条 本市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
2、海口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划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3、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