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怎么样?广东道路运输管理局是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吗?这个单位好像刚成立,待遇如何?多谢
1、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怎么样?
简介: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成立于1987年9月,为全额拨款正县处级事业单位。地址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230号(市就业局旁边),局长陈沪生,副局长张伟、陈勇、李冬梅。 注册资本:89
1、4万人民币。
2、广东道路运输管理局是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吗?这个单位好像刚成立,待遇如何?多谢
广东道路运输管理局是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属财政拨款单位,待遇一般。
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属于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单位?
属于国家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职责 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主要职责 :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4、舟山劳动局办事处电话
舟山市人力社保局单位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1号楼公开电话: 0580-2281512监督电话: 0580-2281547扩展资料: 舟山市人力社保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1、办公室
2、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3、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4、公务员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6、工资福利处(退休干部管理处)
7、人才开发和市场处(市外国专家局、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8、职业能力建设处
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0、劳动关系处
11、基金监督和内审处
12、养老保险处
13、医疗工伤保险处直属单位
1、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
3、舟山市劳动监察支队
4、舟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5、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信息中心
6、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7、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8、舟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9、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10、舟山市退休干部活动中心
11、舟山市原转体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12、舟山警备区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
13、舟山市驻舟海军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
14、舟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5、舟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16、舟山市人力资源培训和技能鉴定中心参考资料来源:舟山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5、舟山劳动局办事处电话
舟山市人力社保局单位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东1号楼公开电话: 0580-2281512监督电话: 0580-2281547扩展资料: 舟山市人力社保局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1、办公室
2、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3、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4、公务员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5、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6、工资福利处(退休干部管理处)
7、人才开发和市场处(市外国专家局、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8、职业能力建设处
9、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0、劳动关系处
11、基金监督和审处
12、养老保险处
13、医疗工伤保险处直属单位
1、舟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舟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舟山海员就业服务中心)
3、舟山市劳动监察支队
4、舟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5、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信息中心
6、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中心
7、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8、舟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9、舟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10、舟山市退休干部活动中心
11、舟山市原转体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中心
12、舟山警备区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
13、舟山市驻舟海军随军家属就业管理服务处
14、舟山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15、舟山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
16、舟山市人力资源培训和技能鉴定中心参考资料来源:舟山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6、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推进海上花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规划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保障城市绿化所需资金。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城市绿化工作,增强群众绿化意识。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开展庭院绿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等内容。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本地自然与人文资源,体现地方特色,注重绿地的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城市河道、滨海地段、铁路、公路、城市轻轨、高压输电走廊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或其他绿地建设应当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有关部门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第八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第九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25%; (二)行政办公、学校、科研、体育、文化设施等用地不低于35%; (三)其他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按照所缺绿地面积和地级差价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但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得降低规划条件确定的绿地率。 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内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绿化方案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控制线,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下列区域绿地控制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界碑界牌: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中心城区的山体; (四)城市风貌保护区、滨水岸线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