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国家或者江苏省对于事业单位事病假工资的规定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阅到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1、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风雨人生传365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待遇的通知 苏人通[1998]130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工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上不便掌握。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省实际状况,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包括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特岗津贴,下同)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3。

国家或者江苏省对于事业单位事病假工资的规定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阅到

2、国家或者江苏省对于事业单位事病假工资的规定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阅到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关江苏病假工资的规定由为您整理介绍。   江苏病假工资规定2014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

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

1、4元;三类地区

9、5元,增加

1、2元。   然后,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184元。   温馨提示:   江苏省三类地区的归属划分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国家或者江苏省对于事业单位事病假工资的规定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阅到

3、国家或者江苏省对于事业单位事病假工资的规定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阅到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关江苏病假工资的规定由为您整理介绍。   江苏病假工资规定2014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

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

1、4元;三类地区

9、5元,增加

1、2元。   然后,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184元。   温馨提示:   江苏省三类地区的归属划分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国家或者江苏省对于事业单位事病假工资的规定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阅到

4、国家或者江苏省对于事业单位事病假工资的规定在哪个网站上可以查阅到

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有关江苏病假工资的规定由为您整理介绍。   江苏病假工资规定2014   首先,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根据江苏省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最新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江苏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其中,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增加

1、5元;二类地区11元,增加

1、4元;三类地区

9、5元,增加

1、2元。   然后,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以一类区为例,病假工资至少为1184元。   温馨提示:   江苏省三类地区的归属划分   一类地区: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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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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