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2012年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47,事业单位怎样向红十字会捐款?
1、临沂市红十字会中心血站2012年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47
2012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考点对应表【发布日期:2012-5-23 16:47:41】【点击次数:40561】【打印本页】考点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考点01 山东物业管理专修学院 济南市解放东路68号考点02 山东政法学院知行楼 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考点03 山东政法学院致远楼 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考点04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1号教学楼 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考点05 山东财经大学燕山校区2号教学楼 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考点06 山东交通学院1号教学楼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考点07 山东交通学院2号教学楼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考点08 山东交通学院4号教学楼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18号考点09 济南市姚家小学 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北区(山东政法学院西南侧)考点10 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东校区 济南市工业南路与奥体中路交叉路口考点11 济南市汇波小学 济南市大明湖路286号考点12 济南市大明湖小学 济南市按察司街66号考点13 济南信息工程学校(王舍人校区)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朝山街316号考点14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3号考点15 济南燕山学校(小学部) 济南市燕子山路23号考点16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 济南市历山北路2号考点17 济南市技师学院(商贸分院) 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48号考点18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济南) 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5460号考点19 济南大学10号楼1-3层 济南市济微路106号考点20 济南大学10号楼4-5层 济南市济微路106号考点21 济南大学11号楼 济南市济微路106号考点22 山东省青岛第二十二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113号考点23 山东省青岛第三十一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46号考点24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一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东山三路3号考点25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二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51号考点26 山东省青岛第六十三中学 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1号考点27 青岛北山小学 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78号考点28 青岛李村小学 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25号考点29 青岛大学路小学 青岛市市南区大学路54号考点30 山东省青岛第七中学 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27号考点31 青岛贵州路小学 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12号考点32 青岛朝城路小学 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5号考点33 张店区城中小学 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西段路南考点34 张店区人民东路小学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4号考点35 淄博外语学校 淄博市张店区王舍路117号考点36 淄博柳泉艺术学校 淄博市张店区东三路36号考点37 山东省淄博第三中学 淄博市张店区商场东路17号考点38 淄博市技师学院 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124号考点39 烟台市牟平区实验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738号考点40 烟台市牟平区文化第一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酒厂街551号考点41 烟台市牟平区文化第二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酒厂街508号考点42 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初级中学 烟台市牟平区正阳路306号考点43 潍坊学院3号楼 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考点44 潍坊学院6号楼 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考点45 潍坊学院8号楼 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考点46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1号教学楼 济宁市金宇路3号考点47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3号教学楼 济宁市金宇路3号考点48 济宁职业技术学院4号教学楼 济宁市金宇路3号考点49 泰山学院附属中学 泰安市泰山区擂鼓石大街677号考点50 泰安市高级技工学校 泰安市泰山区向阳街197号考点51 泰安师范附属学校 泰安市泰山区永福东街15号考点52 山东省泰安迎春学校 泰安市泰山区南湖大街中段(虎山路南首)考点53 山东省泰安南关中学 泰安市泰山区迎春西路南首(泰安热电厂东临)考点54 滨州技术学院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59号考点55 滨州实验学校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七路317号考点56 临沂市技师学院 临沂市兰山区桃园路90号考点57 临沂第二实验小学 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0号考点58 临沂第三实验小学 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路颜巷口街2号考点59 临沂第四实验小学 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191号考点60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一考区) 聊城市湖南路与站前街丁字路口向北100米路西考点61 山东工程技师学院(二考区) 聊城市湖南路与站前街丁字路口向北100米路西。
2、事业单位怎样向红十字会捐款?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第三条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第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第八条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第九条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第十二条 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一)转送捐赠物资应及时、有效,转送救助物资的红十字会人员及其转送用于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据红十字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四)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
3、中国红十字会下属事业单位有哪些
直属单位有红十字扶贫中心、红十字总会备灾救灾中心、总会训练中心、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红十字基金会,以及各省红十字会。